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內對外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借款,對會計來說,如果處理不好,也會有稅收風險的存在。
Part 1 企業借款給個人
不少企業存在借款給個人的現象。如有員工向公司預支款、也有投資者向所投資的企業借款等,有人認為這些借款與稅無關,真的如此嗎?會不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一)企業借款給股東的風險
企業借款給股東,要注意防范個稅風險!
根據規定,企業借款給企業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借款期限超過一年(或年度終了)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款項,應視情況按規定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東借錢是為了自己使用,不是用于公司經營需要,不及時歸還,就需要交納個稅。
其中,屬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借款,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圖所示:
風險提示:會計趕快自查一下賬面上是否有股東個人大量借款,許多企業存在股東借款情形,而且掛賬時間不止一年以上,甚至三五年之久,但并沒有用于任何公司的生產經營,殊不知,稅務風險已經來到了你的身邊!
(二)企業借款給員工(非股東)的風險
企業借款給員工,要分清是個人借款,還是用于生產經營的借款(例如備用金)。如果屬于個人借款,員工超期未歸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備用金,屬于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對于企業來說,針對以上稅務風險可以這樣應對:可以借款,但是要用于企業經營;可以暫借,但不能不還!個人股東或員工借“備用金”,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備用金用過后要及時報銷或歸還。
(三)企業借款給其他人(非股東非員工)的風險
企業向其他人借款(非股東非員工)并收取利息,其中的利息企業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規定,企業對外借款取得利息,需要按貸款服務來交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3%。
不過還需要注意,如果企業無償借款給其他人,應視同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利率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注意:企業借款給個人不但存在上述個稅和增值稅的風險,也存在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①企業年度內發生了財務費用,又將借款無償借給股東個人使用,未投入生產經營,發生的利息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該筆借款中借給股東個人部分,財務費用不予扣除。
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允許稅前扣除。
Part 2 個人借款給企業
(一)股東借款給公司的風險
在增值稅上,如果股東無償借錢給公司,需不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答案是不需要的。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十四條針對視同銷售服務的范圍規定,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沒有被列為視同銷售的范圍,因此,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在企業所得稅上,如果股東借款給企業,收取利息費用,公司向股東個人的借款利率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①借款利率是否超過了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只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才可以稅前扣除;
②由于股東屬于公司的關聯方,要注意債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1(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企業如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不受債資比的限制。)
③取得發票。
(二)其他個人借款給公司的風險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個人利息款的時候,屬于扣繳義務人,有義務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向個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企業從個人處取得借款,一般很難取得發票,沒有發票,就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前扣除,會變相增加企業融資成本。
Part 3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比較普遍,但是仍然有一些風險點值得大家關注一下。
(一)企業之間的借款,取得增值稅專票,能否抵扣?
企業之間借款,支付利息費用,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根據規定,企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借款利息的發票最好讓對方開具普通發票。
(二)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在稅前全額扣除?
這里要分情況判斷:
①是要看借款利率是否超過了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只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才準予稅前扣除。
②如果對方公司是企業的法人股東,還要注意債資比的問題。
提示:如果雙方公司沒有關聯關系,無償借款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企業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如果雙方公司同屬一個集團,企業間無償借款,要不要視同銷售呢?
按照規定不需要視同銷售。財稅[2019]20號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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